政策文件

湖南警察学院教学督导团章程

发表时间:2012-05-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特成立湖南警察学院教学督导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团是教学工作的咨询性、指导性、监督性机构,在学院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督导工作遵循学院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督导结合、调研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功能主要是督促和指导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了解和掌握教学各环节的运行情况,促进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督促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我院教学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教学督导团为学院领导及教学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督导制度。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团,系部设立教学督导组。系部教学督导组由系部直接领导,配合教学督导团,结合本系部教学实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2名,成员若干名,包括校外督导成员和校内督导成员。在学院教学评估处设教学督导团办公室及秘书1名,负责日常管理和相关联络。教学督导团接受院长领导,并定期向院长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学院教学评估处提出拟任名单,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定后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教学督导团会议,主持研究督导工作步骤、方法,组织本团成员开展教学督导活动。

第九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有以下职责:

(一)检查教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各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每周进行听课评课。专职督导员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8课时,兼职督导员每学期听课时间不少于12课时。

(二)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对各教学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配合学院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期中教学检查,抽查考试试卷、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四)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部门、师生对学院教学工作及学风、教风等问题的意见。

(五)根据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为学院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六)对院、系两级教学管理部门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七)对学院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举办学院讲课比赛及其他教学竞赛活动。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教学督导团的权利:

(一)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各种教学活动进行督导,并根据一定程序调阅各种教学文件、资料,包括教师的教案、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等。

(二)邀请有关人员一同听课评教,在校内进行各项教学调研活动,按一定程序组织教师和学生召开教学座谈会,监督各系部落实和执行学院有关教学政策和措施的情况。

(三)列席学院和教学系部重要教学工作会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组织教学督导团成员到校外有关单位考察参观、学习交流。

(五)为保证教学督导团工作的正常开展,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适当的工作补贴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团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熟悉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二)教学督导团成员应遵循“以人为本,督促提高”的工作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严格评议标准,对教学工作的评价应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三)根据学院教学工作要点,制定学期和年度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和年底做好学期和年度督导工作总结,计划和总结向学院提交并对全团公布。

(四)学期初与学期末分别召开教学督导团全体成员会议,部署工作计划或进行工作总结。

(五)每学期至少编辑两期《督导简报》,及时通报被督导部门在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评估处负责解释。